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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文明单位在行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有序复工政策的十项举措
  发表时间:2020-02-24   来源:扬州文明网   [打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人社部、省、市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扬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组织员工有序复工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立足部门职能,细化十项举措,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明确免、减、缓三项措施。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自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缓缴期间,各统筹区社保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0.5%、个人0.5%),减轻企业负担。

  3、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经营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4、推广线上招聘服务。通过“扬州就业创业服务网”(#)、“扬州人才服务网”(#)、“扬州创业就业APP”、“扬帆”、“扬州发布”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复工企业岗位招聘信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企业和劳动者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5、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新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6、实施重点企业人力资源补助。充分调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复工企业用工需求,对招录劳动者到列入市工信局监测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市“双百强”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就业,新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按200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功招录2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补助。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7、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同舟共济。认真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畅通受理渠道,及时、快捷指导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采取错时、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8、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支持我市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推荐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参加培训。线上培训学时计入培训总学时,完成线上线下培训课程,取得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9、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和员工共商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化解疫情造成的劳动纠纷。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复(开)工有力、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欠薪上访投诉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培育对象。

  10、全面优化涉企服务。分行业分条线开辟服务企业“绿色通道”,优化社会保险经办程序,延长企业和个人工伤申报时限,省市一级响应期间不纳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效,开通多种工伤认定报备渠道,凡在疫情期间无法第一时间申报工伤的,只要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先行备案,均不视为超期申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梳排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当好企业的“店小二”,推动各项政策早落地、早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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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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